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:
1、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;2、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的内容不一致;3、填写项目不齐全;4、涂改发票;5、转借、转让、代开发票;6、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;7、虚构经营业务活动、虚开发票;8、开具票物不符发票;9、开具作废发票;10、未经批准,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;11、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;12、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;13、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;14、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;15、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。
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非法所得,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。